个人或家庭佣工若需要陪同或稍后会合雇主到美国,可申请B-1签证。家庭雇员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厨师、管家、司机、女佣、侍从、男仆、保姆、陪月员、园丁及受薪的共事者。
若其雇主同时为外交官或政府官员,陪同或稍后会合雇主的家庭佣工或合符资格申请A-3或G-5签证,条件取决于雇主的签证状况。
由于A-3及G-5签证的申请条件及所需文件较为特殊,如需申请相关项目,请在提交申请前与启源的签证及移民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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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请服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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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务所代办美国家庭佣工签证的服务费用为美金1,280元。 具体包含如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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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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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付款时间及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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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会于收到您的委托确认后,开具所委托服务的费用账单并把账单连同汇款银行资料及付款指引电邮给您,以便您安排付款。鉴于服务性质,本所要求预先全额收取服务费。除非特殊情况,一旦开始提供服务,费用一般不会获得退还。
本事务所接受支票、现金、银行转账、汇款及PAYPAL。如以PAYPAL支付,需额外支付5%的手续费。
如果需要本所或本所之集团公司开发中国大陆或者台湾之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则本事务所会额外收取根据当地税法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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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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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家庭佣工签证的申请资格与申请人的职位内容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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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佣工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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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佣工的身份陪同、或稍后会合非美国公民或非美国法定永久居民雇主,及其以B、E、F、H、I、J、L、M、O、P、Q或R非移民签证寻求进入或已身处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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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或稍后会合美国公民雇主的家庭佣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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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雇主的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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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佣工的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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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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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美国公民雇主将会永久居住在美国,即使申请人已在海外受雇于该雇主,申请人也不符合申请B-1签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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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务员、工人、或个人雇员身份陪同A-1、A-2或 G-1至G-4签证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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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佣工所陪同或随行加入雇主若为外国外交官或政府官员,则有可能合符申请A-3 或 G-5 签证的资格。签证的审批条件具体取决于雇主的签证状态,请参考下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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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A-3及G-5签证的申请条件及所需文件较为特殊,如需申请相关项目,请在提交申请前与启源的签证及移民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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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请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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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申请B-1、A-3或G-5签证,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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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B-1签证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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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A-3及G-5签证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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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A-3及G-5签证的申请条件及所需文件较为特殊,如需申请相关项目,请在提交申请前与启源的签证及移民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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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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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连结:美国 H-3 非移民类签证 | 美国 B-1/B-2 短期签证 | 美国 O-1 工作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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