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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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丰富人才库和吸引新资本,香港于2024年3月1日推出“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CIES)。该计划为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提供获取香港永久居留权或无条件限制逗留的途径。申请人必须在香港投资3,000万港元,并遵守其他入境要求,方可获得资格。
新CIES与其他提供永久居留途径的香港签证不同,不要求特定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或成就。其评估准则只关注申请人在香港的投资。新CIES永久居留途径涉及以下程序:(1)净资产评估,(2)入境申请 【原则上批准】,(3)核实符合投资规定,(4)入境申请[正式批准],(5)核实符合投资組合管理规定,(6)延长逗留期限,以及(7)申请永久居留或无条件居留。获得永久居留权大约需要七到八年才能完成,与所有其他类型的签证要求一致。
启源处理完整新CIES申请的优惠套餐费用为港币133,980元。每个受养人签证需额外支付港币4,990元。
新的CIES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
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会以性别中立的方式编写文本。如果使用了男性代词,应理解为不置褒贬,并包含所有性别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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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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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代办新CIES申请费用优惠价为港币133,980元。每个随行家属的申请费用为港币4,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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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服务涵盖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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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则上批准的入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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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正式批准的入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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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两次签证延期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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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永久居留或无条件居留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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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整个新CIES申请过程中提供建议和支持(第1至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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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协助准备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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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检查申请人收集的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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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与编制新CIES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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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准备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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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九份执业会计师的履行规定文件(净资产要求、投资要求、投资组合维护要求履行文件(最终批准后的每个周年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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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起草授权书、声明和针对补件要求的解释或论证(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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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新CIES办公室)及香港入境事务处(入境处)递交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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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与新CIES办公室及入境处就有关申请联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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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向主申请人报告申请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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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处理新CIES办公室或入境处发出的补件要求(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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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安排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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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带领并寄送获批的签证至主申请人指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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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如有需要,提供申请香港身份证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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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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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付款条件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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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您的聘用确认书后,启源将发票连同电汇说明发送给您以完成付款。在安排付款时,请备注启源的账号发票号码,并将汇款收据的副本邮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我们,以便我们存档和作进一步处理。
全额付款可享受我们的优惠套餐價格。入境处发出原则上批准后,概不退还任何服务费。
我们接受现金支付,港币支票,电汇和PayPal信用卡支付。如果通过PayPal支付,将收取5%的额外手续费。如果需要中国或台湾的官方税务发票,将按各自司法管辖区的现行税率收取增值税或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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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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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CIES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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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新CIES的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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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龄:申请人在向投资推广署申请资产净值评估时需年满18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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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计划范围: 申请人必须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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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净资产: 向投资推广署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即证明在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六个月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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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资获许投资资产: 申请人须在提交净资产审查前180天(或2024年3月1日,以较后者为准)至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180日的任何时间,就其绝对实益享有的获许投资资产按承诺作出投资 (有关获许投资资产的详情,请参阅附件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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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不良记录: 申请人无不良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入境即保安规定; 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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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务能力充足: 申请人可在经济上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所带来的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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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延长逗留期限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能有资格获得新CIES下的延期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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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资管理规定: 申请人须遵守投资管理规定 (详情请参阅附件B)。 申请人须在不早于首次逗留期限届满前3个月,要求新CIES办公室核实其持续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并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向入境处提交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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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所需信息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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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来进行新CIES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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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包含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有的回港签证详情(如适用)的有效旅行证件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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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纯白色背景的近照(50mm*40mm~55mm*45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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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香港身份证(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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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在过去12个月内居住地的主管机关(即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在申请日期前 6 个月以前签发的文件将不被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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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个人净资产证明复印件,包括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和私营企业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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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由注册会计师(执业)签发的履行规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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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资推广署发出的符合净资产要求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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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与指定金融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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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由指定金融中介机构就申请人的获许投资资产发出的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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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资推广署发出的符合投资要求的证明文件(在第7项之后或同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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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澳门身份证复印件 [只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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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台湾户籍复印件及台湾身份证 [只限台湾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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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往来香港及澳门的出入境通行证副本 [只适用于中国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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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申请人在外国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明。由外国政府出具的正式文件,必须显示申请人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例如由相关外国的移民当局/领事馆签发的正式信函)。[仅限已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护照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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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受抚养人所需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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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副本,内列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到期日及/或所持有的回港签证详情(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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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纯白色背景的近照(50mm*40mm~55mm*45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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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与担保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如结婚证、出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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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澳门身份证复印件 [只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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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台湾户籍复印件及台湾身份证 [只限台湾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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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往来香港及澳门的出入境通行证副本 [只适用于中国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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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在外国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明。由外国政府出具的正式文件,必须显示申请人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例如由相关外国的移民当局/领事馆签发的正式信函)。[仅限已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护照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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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受养人(除了儿童外)在过去12个月内居住地的主管机关(即警局/公安局)出具的无刑事定罪证明书。在申请日期前 6 个月以前签发的档将不被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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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重要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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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入境处处长由绝对权力决定是否批准根据新CIES提出的居留申请。投资者在香港作出的任何投资,由始至终纯属其个人的决定和责任。投资者如因依据本计划进行投资而蒙受任何损失,不论该损失是如何产生的,启源集团、入境处处长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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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
香港政府保留要求指定估值专家或专业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估值的权利。 受养人的逗留期限通常与其担保人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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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养人入境不适用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且取得澳门身份证未满七年的前中国内地居民,除非他们通过单程证计划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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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程序和时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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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附件A:获许金融资产 I. 获许金融资产a.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b. 债务证券 i.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联交所上市债务证券(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和内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 ii. 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1]: A.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政府不时指明由特区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其他法团、机构或团体;或 B. 上文一(a)段所指的上市公司; c. 存款证 由《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存款证。存款证在申请人 / 投资者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而投资金额以最低投资门槛的10%(即300万港元)为上限,并须在入境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后购买;而该等存款证亦须在作出投资后至存款证到期日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由申请人/投资者绝对实益拥有。这类存款证到期时须转换为在申请人/投资者购入时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 d. 后偿债项 由认可机构根据《银行业(资本)规则》(香港法例第155L章)附表4B及4C的规定发行的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后偿债项; e.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i. 由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基金 [2]; ii. 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iii. 由获准许经营《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发行的证监会认可投资相连寿险计划[3]; iv.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注册,并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另见下文第(f)段);以及 f. 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 本段的私人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及上文(e)(iv)段的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4]的总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g. 住宅房地产和非住宅房地产[5] 第IV段里面的房地产的总投资额投资上限为1,500万港元,当中住宅房地产的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这类房地产不包括非法或不合法使用或占用的土地,亦不包括船艇、船宅、拖车、供居住用旅行车、违例建筑物及阁楼,不论是否已作差饷评估或接驳自来水或电源,或系于永久或固定的停泊船只处或建于永久或固定的基础上(视属何情况而定)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业用途非住宅房地产包括写字楼、商业楼宇、零售用单位及工厂大厦的楼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 在香港的住宅房地产(包括楼花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 用途房地产),投资于该单一物业的成交价须为 3,000 万 港元或以上。
h. CIES投资组合(“CIES IP”) 该计划下的每名申请人须向新的CIES投资计划投资300万元投入新的CIES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将由香港投资公司有限公司(“HKIC”)设立和管理。CIES知识产权将投资于与香港有联系的公司/项目,以支持创新科技产业和其他有利于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策略性产业的发展。存入CIES知识产权的300万港元将被锁定。资本保值及股息并非保证,并可酌情在适当时候酌情派发,但须视乎CIES知识产权的建设和实现速度和组合,以及政策目标和实施安排等因素而定。 II. 获准的金融资产可由申请人自行管理,或交由金融中介机构管理。申请人最多只能聘用三家金融中介机构,而这三家中介人应属于下文第(1)至(3)项所述的不同类别。不允许同时使用两个或以上的同类别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 1. 《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获发牌进行第1类或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 3. 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获准经营附表1第2部所指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
附件B:获许金融资产的参考
申请人必须将其获许金融资产存入其在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该指定账户须专用作买卖获许金融资产。申请人在根据本计划获准留港期间,不得减少已承诺的投资。为符合并保留该计划的资格,申请人/投资者必须遵守以下有关获许投资资产的规定,并须按投资推广署署长的要求,以书面提供全部有关该等资产的关键性资料并使署长信纳,以便署长评估他参加本计划的资格及根据本计划所享有的权利(如有):
[1] 如申请人/投资者行使期权,把债券转换成股票,则该项投资此后会视作股票投资处理。 [2] 指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下获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 [3] 指证监会根据《内部产品审批程序附加指引》认可的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4] 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私人有限合伙基金是指并无获得证监会认可向公众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而该等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的发售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下的豁免范围,例如只向专业投资者作出的发售。 [5] 住宅房地产和非住宅房地产应以申请人自己的名义持有,或通过其名下的独资企业,或通过申请人为唯一股东的公司持有。住宅房地产和非住宅房地产指《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第29A条所界定的「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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