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b. 债务证券
a.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b. 债务证券
i.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联交所上市债务证券(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和内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 ii. 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1:
i.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联交所上市债务证券(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和内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
ii. 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1:
A.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政府不时指明由特区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其他法团、机构或团体;或 B. 上文一(a)段所指的上市公司;
A.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政府不时指明由特区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其他法团、机构或团体;或
B. 上文一(a)段所指的上市公司;
c. 存款证 由《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存款证。存款证在申请人 / 投资者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而投资金额以最低投资门槛的10%(即300万港元)为上限,并须在入境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后购买;而该等存款证亦须在作出投资后至存款证到期日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由申请人/投资者绝对实益拥有。这类存款证到期时须转换为在申请人/投资者购入时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 d. 后偿债项 由认可机构根据《银行业(资本)规则》(香港法例第155L章)附表4B及4C的规定发行的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后偿债项; e.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c. 存款证
由《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存款证。存款证在申请人 / 投资者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而投资金额以最低投资门槛的10%(即300万港元)为上限,并须在入境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后购买;而该等存款证亦须在作出投资后至存款证到期日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由申请人/投资者绝对实益拥有。这类存款证到期时须转换为在申请人/投资者购入时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
d. 后偿债项
由认可机构根据《银行业(资本)规则》(香港法例第155L章)附表4B及4C的规定发行的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后偿债项;
e.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i. 由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基金2; ii. 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iii. 由获准许经营《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发行的证监会认可投资相连寿险计划3; iv.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注册,并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另见下文第(f)段);以及
i. 由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基金2;
ii. 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iii. 由获准许经营《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发行的证监会认可投资相连寿险计划3;
iv.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注册,并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另见下文第(f)段);以及
f. 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 本段的私人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及上文(e)(iv)段的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4的总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f. 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
本段的私人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及上文(e)(iv)段的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4的总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1. 《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获发牌进行第1类或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 3. 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获准经营附表1第2部所指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
1. 《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获发牌进行第1类或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
3. 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获准经营附表1第2部所指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业用途非住宅房地产(包括写字楼、商业楼宇、零售用单位及工厂大厦的楼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这类房地产不包括非法或不合法使用或占用的土地,亦不包括船艇、船宅、拖车、供居住用旅行车、违例建筑物及阁楼,不论是否已作差饷评估或接驳自来水或电源,或系于永久或固定的停泊船只处或建于永久或固定的基础上(视属何情况而定)。
该计划下的每名申请人须向新的CIES投资计划投资300万元投入新的CIES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将由香港投资公司有限公司(“HKIC”)设立和管理。CIES知识产权将投资于与香港有联系的公司/项目,以支持创新科技产业和其他有利于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策略性产业的发展。存入CIES知识产权的300万港元将被锁定。资本保值及股息并非保证,并可酌情在适当时候酌情派发,但须视乎CIES知识产权的建设和实现速度和组合,以及政策目标和实施安排等因素而定。CIESIP的详细设计将在适当时候公布。
申请人必须将其获许金融资产存入其在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只可于每家金融中介机构开设一个账户),该指定账户须专用作买卖获许金融资产。申请人在根据本计划获准留港期间,不得减少已承诺的投资。为符合并保留该计划的资格,申请人/投资者必须遵守以下有关获许投资资产的规定,并须按投资推广署署长的要求,以书面提供全部有关该等资产的关键性资料并使署长信纳,以便署长评估他参加本计划的资格及根据本计划所享有的权利(如有):
• 申请人/投资者只可透过其为本计划而在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的指定账户,买卖和持有获许金融资产,并须在他与其金融中介机构订立的合约中就此项获许投资作出书面指示。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转换所投资的获许金融资产类别。 • 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从指定账户提取由获许金融资产直接产生的任何现金股息或利息收入。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把属于本计划合资格投资项目的获许金融资产处置或变卖,但如要继续符合参加本计划的资格,则须把不少于该等获许金融资产总市值的款项(在处置相关资产的日期当日市值为准)在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 • 就购置非住宅房地产而言,为根据本计划申请入境而购买的房地产并无数目限制,但只有投资房地产的资本才计入最低投资门槛。申请人/投资者可向香港的持牌银行或财务机构进行按揭贷款,但本计划只计算资本投资者所付出的资本金额。申请人/投资者可将为偿还的按揭贷款转按,但不得提高未偿还的贷款额或以任何方式变现房地产价值的任何资本增益。申请人/投资者可出售有关房地产并继续符合参加本计划的资格,条件是出售该房地产所得的收益在扣除原来以该房地产作抵押的按揭贷款金额(如有)后,须全数投资于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申请人/投资者可收取并保留非住宅物业的租金收入,有关收入无须受本计划规范。 • 申请人/投资者须在获得“正式批准”参加本计划的首个周年日后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他符合投资管理规定。申请人/投资者须在首个周年日后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的一个月内,把履行规定文件和当中所列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一并提交新CIES办公室。
• 申请人/投资者只可透过其为本计划而在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的指定账户,买卖和持有获许金融资产,并须在他与其金融中介机构订立的合约中就此项获许投资作出书面指示。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转换所投资的获许金融资产类别。
• 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从指定账户提取由获许金融资产直接产生的任何现金股息或利息收入。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把属于本计划合资格投资项目的获许金融资产处置或变卖,但如要继续符合参加本计划的资格,则须把不少于该等获许金融资产总市值的款项(在处置相关资产的日期当日市值为准)在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
• 就购置非住宅房地产而言,为根据本计划申请入境而购买的房地产并无数目限制,但只有投资房地产的资本才计入最低投资门槛。申请人/投资者可向香港的持牌银行或财务机构进行按揭贷款,但本计划只计算资本投资者所付出的资本金额。申请人/投资者可将为偿还的按揭贷款转按,但不得提高未偿还的贷款额或以任何方式变现房地产价值的任何资本增益。申请人/投资者可出售有关房地产并继续符合参加本计划的资格,条件是出售该房地产所得的收益在扣除原来以该房地产作抵押的按揭贷款金额(如有)后,须全数投资于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申请人/投资者可收取并保留非住宅物业的租金收入,有关收入无须受本计划规范。
• 申请人/投资者须在获得“正式批准”参加本计划的首个周年日后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他符合投资管理规定。申请人/投资者须在首个周年日后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的一个月内,把履行规定文件和当中所列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一并提交新CIES办公室。
[1] 如申请人/投资者行使期权,把债券转换成股票,则该项投资此后会视作股票投资处理。
[2] 指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下获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
[3] 指证监会根据《内部产品审批程序附加指引》认可的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4] 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私人有限合伙基金是指并无获得证监会认可向公众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而该等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的发售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下的豁免范围,例如只向专业投资者作出的发售。
[5] 非住宅房地产须由申请人/投资者以其本人名义拥有,或由其名下的独资企业或其担任唯一股东的公司拥有。非住宅房地产根据《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第29A条所界定的“非住宅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