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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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豐富人才庫和吸引新資本,香港於2024年3月1日推出「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新CIES」)。該計劃為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提供獲取香港永久居留權或無條件限制逗留的途徑。申請人必須在香港投資3,000萬港元,並遵守其他入境要求,方可獲得資格。
新CIES與其他提供永久居留途徑的香港簽證不同,不要求特定的教育背景、工作經驗或成就。其評估準則只關注申請人在香港的投資。新CIES永久居留途徑涉及以下程序:(1)淨資產評估,(2)入境申請 【原則上批準】,(3)核實符合投資規定,(4)入境申請【正式批準】,(5)核實符合投資組合管理規定,(6)延長逗留期限,以及(7)申請永久居留或無條件居留。獲得永久居留權大約需要七到八年才能完成,與所有其他類型的簽證要求一致。
啟源處理完整新CIES申請的優惠套餐費用為港幣133,980元。每個受養人簽證需額外支付港幣4,990元。
新CIES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
在可能的情況下,我們會以性別中立的方式編寫文本。如果使用了男性代詞,應理解為不置褒貶,並包含所有性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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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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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源代辦新CIES申請費用優惠價為港幣133,980元。每個隨行家屬的申請費用為港幣4,990元。
我們的服務涵蓋以下: (1) 原則上批准的入境申請; (2) 正式批准的入境申請; (3) 兩次簽證延期申請; (4) 永久居留或無條件居留申請; (5) 在整個新CIES申請過程中提供建議和支援(第1至4項); (6) 協助準備申請文件; (7) 檢查申請人收集的申請檔; (8) 與編制新CIES審計報告的註冊會計師(執業)協調,; (9) 九份執業會計師的履行規定文件(淨資產要求、投資要求、投資組合維護要求履行文件(最終批准後的每個周年日);
(10) 準備申請表格;
(11) 草擬授權書、聲明和立場(如適用); (12) 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新CIES辦公室)及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遞交申請; (13) 與新CIES辦公室及入境處就有關申請聯絡; (14) 向主申請人報告申請狀況; (15) 處理新CIES辦公室或入境處發出的補件要求(如有); (16) 安排支付費用; (17) 帶領並寄送獲批的簽證至主申請人指定地址; (18) 如有需要,提供申請香港身份證的指引。
注意: 以上費用不包括政府費用、郵寄費、翻譯費、公證費、其他協力廠商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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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付款條件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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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您的聘用確認書後,啟源將發票連同電匯說明發送給您以完成付款。在安排付款時,請備註啟源的賬號發票號碼,並將匯款收據的副本郵寄或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我們,以便我們存檔和作進一步處理。
全額付款可享受我們的優惠套餐價格。入境處發出原則上批準後,概不退還任何服務費。 我們接受現金支付,港幣支票,電匯和PayPal信用卡支付。如果通過PayPal支付,將收取5%的額外手續費。如果需要中國或臺灣的官方稅務發票,將按各自司法管轄區的現行稅率收取增值稅或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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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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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CIES申請資格以下是新CIES的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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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齡: 申請人在向新CIES辦公室申請資產淨值評估時,需年滿18歲; (2) 計畫範圍: 申請人必須是: · 非中國國籍,但不包括阿富汗、古巴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民; · 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國公民;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或 · 台灣華籍居民; (3) 淨資產:向新CIES辦公室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即證明在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六個月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4) 投資獲許投資資產:申請人須在提交淨資產審查前180天(或2024年3月1日,以較後者為準)至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後180日的任何時間,就其絕對實益享有的獲許投資資產按承諾作出投資。(有關獲許投資資產的詳情,請參閱附件A。) (5) 無不良記錄: 申請人無不良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即保安規定;和 (6) 財務能力充足: 申請人可在經濟上為自己和受養人(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而無須依賴按本計劃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擔任職位或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所帶來的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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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人可能有資格獲得新CIES下的延期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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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資管理規定: 申請人須遵守投資管理規定 (詳情請參閱附件B)。 申請人須在不早於首次逗留期限屆滿前3個月,要求新CIES辦公室核實其持續符合投資管理規定,並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處提交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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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所需資訊和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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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提供以下資訊和檔來進行新CIES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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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含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有的回港簽證詳情(如適用)的有效旅行證件副本 (2) 純白色背景的近照(50mm*40mm~55mm*45mm) (3) 香港身份證(如有) (4) 申請人在過去12個月內居住地的主管機關(即警局/公安局)出具的無刑事定罪證明書。在申請日期前 6 個月以前簽發的檔將不被接受 (5) 個人淨資產證明副本,包括銀行存款、房地產、證券和私營企業的權益 (6) 由註冊會計師(執業)簽發的履行規定文件 (7) 新CIES辦公室發出的符合淨資產要求的證明檔 (8) 與指定金融仲介機構簽訂的合同副本 (9) 由指定金融仲介機構就申請人的獲許投資資產發出的報表 (10) 新CIES辦公室發出的符合投資要求的證明檔(在第7項之後或同時提交) (11) 澳門身份證副本 [只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12) 臺灣戶籍副本及臺灣身份證 [只限臺灣居民] (13) 往來香港及澳門的出入境通行證副本 [只適用於中國居民] (14) 申請人在外國的永久居民身份證明。由外國政府出具的正式檔,必須顯示申請人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例如由相關外國的移民當局/領事館簽發的正式信函)。[僅限已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護照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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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受撫養人所需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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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養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副本,內列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到期日及/或所持有的回港簽證詳情(如適用) (2) 純白色背景的近照(50mm*40mm~55mm*45mm) (3) 與擔保人的關係證明副本(如結婚證、出生證) (4) 澳門身份證副本 [只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5) 臺灣戶籍副本及臺灣身份證 [只限臺灣居民] (6) 往來香港及澳門的出入境通行證副本 [只適用於中國居民] (7) 申請人在外國的永久居民身份證明。由外國政府出具的正式檔,必須顯示申請人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例如由相關外國的移民當局/領事館簽發的正式信函)。[僅限已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護照持有人] (8) 受養人(除了兒童外)在過去12個月內居住地的主管機關(即警局/公安局)出具的無刑事定罪證明書。在申請日期前 6 個月以前簽發的檔將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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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重要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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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境處處長由絕對權力決定是否批準根據新CIES提出的居留申請。投資者在香港作出的任何投資,由始至終純屬其個人的決定和責任。投資者如因依據本計劃進行投資而蒙受任何損失,不論該損失是如何產生的,啟源集團、入境處處長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 香港政府保留要求指定估值專家或專業機構重新估值相關資產的權利。 (3) 受養人的逗留期限通常與其擔保人掛鉤。 (4) 受養人入境不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且取得澳門身份證未滿七年的前中國內地居民,除非他們通過單程證計劃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
六、 |
程序和時間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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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預計時間基於客戶與啟源之間的高度合作。 ** 預計時間基於申請人持有或投資的資產的標準構成。 ***預計時間不包括相關政府機構造成的延誤。
附件A:獲許金融資產
I. 獲許金融資產 a.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b. 債務證券 i.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聯交所上市債務證券(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務部和內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 ii. 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債務證券,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1]: A.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政府不時指明由特區政府全資或部分擁有的其他法團、機構或團體;或 B. 上文(a)段所指的上市公司; c. 存款證 由《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存款證在申請人 / 投資者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而投資金額以最低投資門檻的10%(即300萬港元)為上限,並須在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準」後購買;而該等存款證亦須在作出投資後至存款證到期日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由申請人/投資者絕對實益擁有。這類存款證到期時須轉換為在申請人/投資者購入時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 d. 後償債項 由認可機構根據《銀行業(資本)規則》(香港法例第155L章)附表4B及4C的規定發行的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項; e.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畫 i. 由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2]; ii. 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iii. 由獲準許經營《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發行的證監會認可投資相連壽險計劃[3]; iv.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註冊,並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另見下文第(f)段);以及 f. 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37章)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本段的私人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及上文(e)(iv)段的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4]的總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g. 住宅房地產和非住宅房地產[5] 第IV段裡面的房地產的總投資額投資上限為1,500萬港元,當中住宅房地產的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這類房地產不包括非法或不合法使用或佔用的土地,亦不包括船艇、船宅、拖車、供居住用旅行車、違例建築物及閣樓,不論是否已作差餉評估或接駁自來水或電源,或系於永久或固定的停泊船隻處或建於永久或固定的基礎上(視屬何情況而定)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業用途非住宅房地產包括寫字樓、商業樓宇、零售用單位及工廠大廈的樓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產。 在香港的住宅房地產(包括樓花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 用途房地產),投資於該單一物業的成交價須為 3,000 萬 港元或以上。
h. CIES投資組合(「CIES IP」) 該計劃下的每名申請人須向新的CIES投資計劃投資300萬元投入新的CIES知識產權,該知識產權將由香港投資公司有限公司(「HKIC」)設立和管理。CIES知識產權將投資於與香港有聯系的公司/項目,以支持創新科技產業和其他有利於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策略性產業的發展。存入CIES知識產權的300萬港元將被鎖定。資本保值及股息並非保證,並可酌情在適當時候酌情派發,但須視乎CIES知識產權的建設和實現速度和組合,以及政策目標和實施安排等因素而定。 II. 獲準的金融資產可由申請人/其控股公司自行管理,或交由金融中介機構管理。申請人/其控股公司最多只能聘用三家金融中介機構,而這三家中介人應屬於下文第(1)至(3)項所述的不同類別。 1. 《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獲發牌進行第1類或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 3. 根據《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獲準經營附表1第2部所指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
附件B:獲許金融資產的参考
申請人必須將其獲許金融資產存入其在合資格金融仲介機構開立的指定賬戶,該指定賬戶須專用作買賣獲許金融資產。申請人在根據本計劃獲準留港期間,不得減少已承諾的投資。為符合並保留該計劃的資格,申請人/投資者必須遵守以下有關獲許投資資產的規定,並須按投資推廣署署長的要求,以書面提供全部有關該等資產的關鍵性資料並使署長信納,以便署長評估他參加本計劃的資格及根據本計劃所享有的權利(如有):
[1] 如申請人/投資者行使期權,把債券轉換成股票,則該項投資此後會視作股票投資處理。 [2] 指證監會根據《單位信託基金及互惠基金守則》認可的單位信託基金及互惠基金。 [3] 指證監會根據《內部產品審批程序附加指引》認可的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4] 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私人有限合夥基金是指並無獲得證監會認可向公眾發售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夥基金,而該等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夥基金的發售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下的豁免範圍,例如只向專業投資者作出的發售。 [5] 住宅房地產和非住宅房地產應以申請人自己的名義持有,或通過其名下的獨資企業,或通過申請人為唯一股東的公司持有。住宅房地產和非住宅房地產指《印花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第29A條所界定的「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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