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移民」一類人生大事來說,許多人窮盡一生,只為轉換另一國籍……或許是為了在異國生活,又或是單純地想有多一本護照傍身,感覺多了一重保障。當你的另一半具有另一國國籍,你也似乎可以因此透過依親關係,在滿足一定的要求後取得永居或入籍……這類有關親屬移民的途徑聽起來很平常,也常被吹捧為簡單直接的移民方式(至於引伸而至的問題,例如假結婚、家暴、離異、喪偶等,會在日後另撰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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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簽證審理嚴謹見稱的加拿大來說,親屬移民是其中一項詢問度最高、流程最快(通常12個月可完成)的入籍方式。不過,對於亞洲文化背景的申請人來說,離鄉別井到陌生的國度生活,不論生活方式和文化語言都大相逕庭,要融入千里之外的國家,實在談何容易。而且亞洲目前發展蓬勃,有較多大展鴻圖的機會。要放棄眼前良機到他國謀求職位,似乎有點冒險。有許多人都抱著僥倖心態,心裡盤算著如何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取得加拿大國籍後,再重投他國人力市場。
事實上,加拿大對移民的態度普遍正面,但對簽證的辦理卻相當謹慎。如果申請人合符資格,是可以用親屬移民的方式取得永居權,有效期限為5年。但是當期限屆滿,需要更新永居權的有效期限時,加拿大當局除了會審視親屬的擔保資格,還有申請人是否有長期移居加拿大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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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有長期移居加拿大的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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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過往移民法庭的案例來看,由移民官判斷「意願」並沒有客觀的衡量標準,判決頗為耐人尋味。簡單而言,如果提交親屬移民時,可以提交在加拿大生活的規劃藍圖,例如在加拿大已經置業或租賃住址、為子女進行學區入學準備、購買保險、已經獲得加拿大公司的聘用並可提供聘任書等等,可被視為有在加拿大長期定居的計劃。
不過,申請加拿大永居,是有「有效期限」的,在親屬移民的規範下,永居權的有效期限為5年(部分情況為1年),及後需要申請延期。而在申請延期的時候,移民官會判斷申請人在過去5年期間,有沒有在加拿大境內至少居住730天。730天的計算並不需要連續,在某些情況下,在海外的時間也會被列入730天計算,這也是其中一個爭議最大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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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730天計算海外逗留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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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申請加拿大永居權的資格,在《加拿大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28條為5年中需有730天的居住義務作出了清楚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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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對於5年居住730天的要求,也適用於在加拿大境外陪同加拿大公民或永居居民的情況。不過,判斷申請人在海外是否陪伴加拿大公民的一方為加拿大移民官,也因此引伸非常多的法庭上訴判決。以下簡單列舉部分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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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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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者在加拿大公民的丈夫擔保下申請了永居權,5年裡在加拿大居住528天,其他日子裡多次離境,照顧長期在海外工作的丈夫,直到丈夫退休。在此案例中,移民官認為上訴者沒有陪同丈夫入境加拿大,且質疑丈夫為上訴者擔保時作出虛假陳述。
上訴者的丈夫反駁移民官的質疑沒有任何具有說服力的證據,而且在為上訴者擔保時,並不在加拿大境內。法庭根據邏輯,認定上訴者在加拿大境外是與丈夫在一起生活,且遠遠超過餘下的204天。
另外,由於上訴者的丈夫、兩名成年子女、一名女婿、一名孫子也是加拿大公民,法庭認為上訴者與加拿大有緊密的家庭關係,上訴者也曾在加拿大有工作經歷,並與丈夫在加拿大擁有財產。在丈夫退休後,也回到加拿大安度晚年,與家人共度時光。假如判決上訴者失去永居資格,會讓上訴者的家庭出現困難。而且上訴者多年前已持有加拿大的銀行帳戶和有效的信用卡,足以證明上訴者在加拿大已建立長期生活的基礎,因此判決上訴者可以保有加拿大永居的身份,移民官的決定在法律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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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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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者的旅行證件紀錄5年內在加拿大境內居住了428天,如果計算上與加拿大籍配偶在境外共同生活的時間,則總計681天,依然不能達到5年內730天的要求。上訴人除了被判違反居住義務以外,所提出的其他人道主義考量理據也被法庭一一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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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長期在加拿大境外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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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返回加拿大作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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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立加拿大的人際社交網絡與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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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家庭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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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永居身份對上訴人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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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而言,由於個案二的負面因素甚於正面理由,人道主義考量理由不夠充分,最終上訴被駁回。
親屬移民簽證中,最多人選擇的方式是依隨伴侶、父母子女關係取得加拿大永居身份。然而對於簽證的審核,當局卻依然在法理外情理中謹慎審理。假如親屬簽證延期被拒的話,只要合乎一定條件,依然可以重新投遞申請加拿大永久居留申請,只要在5年期限內滿足居住義務的要求,就可以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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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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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加拿大親屬移民 (配偶,伴侶,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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